一、临时申请制度
临时申请是一种非正式的专利申请方式,其目的在于为申请人确立“美国优先权日”,但并不能直接获得专利授权。
无需正式要求:临时申请不需要有正式的专利权利要求、宣誓或声明,也不需要包括任何信息披露(现有技术)声明。
不进行审查:临时申请提交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不会对其进行实质审查。
待审期与恢复:临时申请的待审期为自提交之日起12个月,通常不能被延长。但在超过12个月但不超过14个月的期限内,若有非故意的原由,在缴纳费用和提交请求书后,可以恢复。
转为正式申请:在提交临时申请后的12个月内,申请人可以提交正式申请,并主张临时申请的优先权,或者将临时申请转变为正式申请。若选择前者,临时申请的12个月期限将不会计入专利权的有效期内;若选择后者,专利期限将从临时申请的申请日期开始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外观专利不得提交临时申请。
二、继续申请制度
继续申请是以在先提交的但未决的非临时专利申请为基础的申请方式。继续申请具有以下特点:
基础要求:继续申请需要原始申请处于审查状态且未获得专利权,且必须为一个正式专利申请,而非临时申请。
内容一致性:继续申请中所披露的内容须与原始申请中一致,但可以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以获得更大权利范围。
提出时机:通常申请人可能在收到针对母案的最终审查意见或建议性审查意见后提交继续申请。继续申请必须在原始申请的审查过程(Pending)期间提出。
继续申请包括普通继续申请、分案申请和部分继续申请。其中,部分继续申请是指在原始专利申请的基础上,对发明实质内容进行部分修改并提出的申请。原始专利申请必须是一份正式的专利申请,并且目前必须处于待批准的阶段。与原始申请案相同的部分在部分继续申请中的申请日与原始申请案的申请日相同,而新添加的部分的申请日则是提交新申请的日期。
三、优先权制度
在美国专利申请中,优先权制度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同一发明(或外观设计)已向其他巴黎公约国家申请,而要在美国主张原申请日期,则应在第一件国外申请案申请日起(包括台湾)一年之内向美国专利局申请(如是外观设计,则为半年)。此外,美国专利制度还允许发明人通过提交“临时申请”来建立一种“国内优先权”制度,为试图完善发明或筹集资金的申请人以低廉的费用、简单的形式申请专利赢得了宝贵的时间。